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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党校(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28 09:22      点击:  次      来源:      【字号 】【打印】【关闭

  
关于印发《全国党校科研评奖条例》、《全国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细则》、《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评审细则》和《全国党校优秀科研管理工作者奖评选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铁道部党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校,副省级城市市委党校: 现将经2006年1月5日中央党校校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全国党校科研评奖条例》、《全国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细则》、《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评审细则》和《全国党校优秀科研管理工作者奖评选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党校

     2006年1月15日


全国党校科研评奖条例

第一章 宗旨

党校科研工作是党的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校全部工作中,起着重要的基础和先导作用,党校科研水平直接决定着党校的教学质量和社会学术地位。为了充分调动全国党校系统教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激励教研人员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多出精品力作,促进全国党校更加积极有效地组织高质量的科研活动,充分发挥党校“三个阵地、一个熔炉”的作用,更好地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评奖的范围与管理

第一条 全国党校科研评奖范围:省级党校和副省级城市党校。每两年组 织一次评奖活动。评奖类别为:全国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和全国党校优秀科研管理工作者奖;获奖级别为:省(部)级;获奖成果、单位和个人,以中央党校名义颁发证书,并以中央党校文件形式向全国党校通报。

  第二条 评奖主管单位是中央党校。中央党校科研部受中央党校校委委托,负责每届评奖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

第三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标准统一的原则,在全面择优中注意评选研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及在学科建设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范围是各单位在职人员已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已发表的论文和已公开发表或通过内部参阅件方式报省部(含省部)以上领导部门或领导人的研究报告等。 第五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程序。各单位初评、中央党校科研部组织学科专家评审组复评、评奖领导小组审核、中央党校校委批准。
第四章 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的评选

第六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的评选范围:省级党校和副省级城市党校。 第七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的评选,重点考评各单位如下情况:承担科研项目,学术著作、教材出版,发表论文和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被采用,科研成果获奖,组织、承办学术会议,科研管理现代化,科研经费增加情况等。 第八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的评审程序。各党校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中央党校科研部科研协作处复核并按标准累计积分;中央党校科研部评奖领导小组核定积分、排序、确定获奖名单;中央党校校委批准。
第五章 优秀科研管理工作者奖评选

第九条 评选范围:省级党校、副省级城市党校的校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的人员。 第十条 评选程序:各党校推荐,填写《全国党校优秀科研管理工作者推荐表》,中央党校科研部审核,中央党校校委批准。
第六章 条例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中央党校科研部组织有关地方党校依据条例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党校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条例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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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真正评选出优秀科研成果,根据《全国党校科研评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标准统一的原则,在全面择优中注意评选研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及在学科建设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奖范围是省级党校、副省级城市党校在职人员已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在同等条件下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优先),已发表的论文和已公开发表或通过内部参阅件方式报省部(含省部)以上领导部门或领导人的研究报告等。 第四条 经鉴定属于政治观点有错误的作品不能参选;有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并经核实的作品不能参选,评奖后发现此类问题的作品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在争议解决之前不能参选;已参评过省部级以上评奖且已获奖的作品虽又再版亦不能参评;凡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作品,只有以本单位人员为主(著作、教材,本单位人员须任主编或撰写二分之一以上;论文和研究报告,本单位人员须为第一作者)的作品才能参评;集体成果须经集体协商后由主编或第一作者出面申报方能参评。 二、获奖等次与评奖指标 第五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获奖等次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 获奖指标:省级党校3-4个,副省级城市党校2-3个(专著、教材、论文和研究报告等指标可通用)。每届优秀科研成果奖获奖总数为150-200项。一等奖占获奖总数的10-15%,二等奖占获奖总数的25-30%,其余均为三等奖。 第七条 每届评出的获奖科研成果,中央党校不颁发奖金。各党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参照相关规定,对本校获奖作者予以奖励。 三、评奖程序 第八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奖程序 (一)初评。各党校科研处依照中央党校下发的评奖通知进行评审,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参加评选的作品原件或复印件和加盖公章后的单位推荐意见及推荐材料。 (二)复评。中央党校科研部聘请评审专家小组并按照哲学类、经济学类、科社类、政法类、党史党建类、综合类等六个学科进行评审(其中党校系统以外的评审专家占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审核。中央党校科研部评奖领导小组在各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基础上,确定获奖名单及等次。 (四)批准。中央党校校委讨论并批准。 第九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由中央党校科研部负责。 <-p->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评审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校科研组织工作,提高科研管理水平,促进科研工作发展,根据《全国党校科研评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的评选范围:省级党校、副省级城市党校。 第三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的评选,重点考评省级党校、副省级城市党校如下情况:承担科研项目,学术著作、教材出版,发表论文和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被采用,科研成果获奖,组织、承办、参加学术会议,科研管理现代化,科研经费增加情况等。 二、获奖名额 第四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的评选采用量化办法,累计积分,获奖依得分多少而定。省级党校和副省级城市党校的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分别评选,每届获奖名额,省级党校为9-10个,副省级城市党校为4-5个。 第五条 为表彰某一方面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在每届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评选中,单独设立“课题项目中标奖”和“科研工作进步奖”。每个单项获奖数为2-3个。 三、评审程序 第六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的评审程序 (一)各党校按要求及时报相关材料; (二)中央党校科研部科研协作处复核并按标准累计积分; (三)中央党校科研部评奖领导小组核定积分、排序、确定获奖名单,中央党校校委批准。 四、评审的量化标准 第七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考评项目的量化标准 (一)承担项目情况 1、每承担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60分; 2、每承担一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40分; 3、每承担一项中央党校及国家有关部委项目30分; 4、每承担一项省(含副省级城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30分; 5、每承担一项省(含副省级城市)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0分; 6、每承担一项资助额在1-5万元委托项目5分,资助额在5-10万元10分,资助额在10万元以上的20分。 (二)在有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情况 1、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上海三联出版社、中华书局、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每本(套)加40分; 2、各部委主办的出版社、各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每本(套)加30分; 3、高等院校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每本(套)加20分; 4、各省专业出版社以及其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每本(套)加10分。 (三)在有关报刊发表论文和研究报告的情况 1、综合性权威报刊(刊物3000字以上、报纸1000字以上20分): 《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求是》、《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中央党校学报》、《社会科学战线》、《理论动态》、《理论前沿》、《中国党政干部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学习时报》 2、专业权威期刊(3000字以上15分):

  《哲学研究》、《哲学动态》、《世界哲学》、《自然辩证法研究》、《孔子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伦理学研究》、《道德与文明》、《中国哲学史研究》、《现代哲学》 《经济研究》、《经济学动态》、《财贸经济》、《中国工业经济》、《管理世界》、《改革》、《经济学家》、《金融研究》、《中国农村经济》、《当代经济研究》 《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社会主义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国外社会学》、《青年研究》、《世界宗教研究》、《民族研究》 《政治学研究》、《政治与法律》、《世界经济与政治》、《中国行政管理》、《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学》、《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 《中共党史研究》、《党的文献》、《百年潮》、《中共党史资料》、《党史研究资料》、《当代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历史研究》、《抗日战争研究》 《党建研究》、《党建研究内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党建》、《现代领导》 《民俗研究》、《中国文化研究》、《史学月刊》、《民族研究》、《拉丁美洲研究》、《中国史研究》、《清史研究》、《文学评论》、《文艺研究》、《文艺争鸣》、《人文杂志》、《国外理论动态》、《中国翻译》、《外语教学与研究》 《现代国际关系》、《东欧中亚研究》、《美国研究》、《外交学院学报》、《当代亚太》、《国际经济评论》、《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合作》、《世界经济研究》、《世界经济》 《编辑学报》、《科技与出版》、《编辑学刊》、《中国图书评论》、《编辑之友》、《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出版》、《中国编辑》、《出版发行研究》 《中国图书馆学报》、《情报理论与实践》、《情报科学》、《情报资料工作》、《情报学报》、《图书情报知识》、《图书与情报》、《图书馆杂志》、《现代图书情报技术》、《图书馆论坛》、《大学图书馆学报》、《情报杂志》、《图书馆理论与实践》、《图书馆工作与研究》、《图书情报工作》 3、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学报每发表一篇3000字以上的文章15分; 4、普通高校学报每发表一篇3000字以上的文章10分; 5、各省(含副省级城市)权威报刊(刊物3000字以上,报纸1000字以上10分): (1) 省委机关报、省委机关刊物(含副省级城市); (2)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省社会科学院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刊物(含副省级城市)。 (四)研究报告被采用情况 1、研究报告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采用或得到肯定,每项加50分; 2、研究报告被省(部)级领导或部门采用,每项加20分; 3、研究报告被地(市)级领导或部门采用,每项加10分。 (五)获奖情况 1、每获一项国家级奖励或入选全国理论研讨会的论文加30分; 2、每获一项省(部)级奖励或入选一篇全国党校系统理论研讨会论文加20分。 (六)组织和承办学术会议情况 1、每组织和承办一次国际学术会议加50分; 2、每组织和承办一次全国(含全国党校系统)学术会议加40分; 3、每组织和承办一次全省(含全省党校系统)学术会议加20分; 4、每组织和承办一次小型学术会议加10分。 (七)科研管理现代化情况 科研管理实现网络化加50分,部分实现网络化管理加20分。 (八)科研经费增加情况 在每届评奖期限内科研经费增加1-5万元的加10分,5-10万元的加20分,10万元以上的加30分。 第八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评审工作由中央党校科研部负责组织实施。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管理工作者奖评选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 省级党校、副省级城市党校的校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的人员。 第二条 评选原则 (一)担任校领导和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 (二)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并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人员。 第三条 评选名额 获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和“课题项目中标奖”、“科研工作进步奖”的省级党校、副省级城市党校2个指标,其中,一名为校领导(常务副校长或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另一名为科研处的同志(处长、副处长或本处的其他同志)。没有获得三项之一奖项的党校没有指标。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各党校推荐。

  (二)填写《全国党校优秀科研管理工作者推荐表》,报中央党校科研部审核。 (三)中央党校科研部确定名单后,报中央党校校委批准。 第五条 全国党校优秀科研管理工作者奖评选工作由中央党校科研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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