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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及编外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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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中央党校编外研究中心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12-14 10:53      点击:  次      来源:科研部      【字号 】【打印】【关闭
 

编外研究中心,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根据当时形势发展需要经校委批准成立的科研学术团体,是我校开展科研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编外研究中心成立近20年来,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始终关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开展课题研究、组织理论研讨、推出科研成果和参加社会调研等科研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1995年颁布试行的有关编外研究中心管理的条例已不适应发展着的形势的要求,十多年来编外研究中心也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问题已给中央党校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为加强和改进编外研究中心的工作,有必要认真加以整顿与规范。

整顿与规范编外研究中心,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全国党校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我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着眼点,是从中央党校大局出发,进一步统筹科研活动,整合科研力量,充分发挥编外研究中心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其整顿与规范的重点在编外研究中心的班子、队伍、经费三个方面。基于上述要求,现对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中央党校编外研究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外研究中心的性质和管理体制

1、中央党校编外研究中心是我校开展科研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编外研究中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编外研究中心实行业务归口管理,按照学科相同和专业相近的原则归属各教研部(所)。每个教研部(所)管理的编外研究中心不得超过2个。

3、编外研究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各归口教研部(所)的现任主任、副主任分别兼任。编外研究中心的人员设置情况,须报科研部审核、备案。

现有编外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应按此要求进行调整。并科研部审核、备案。

4、编外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全面负责编外研究中心开展的业务活动及其日常工作。编外研究中心的公章由所归属的教研部()管理。

5、编外研究中心内部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不得在任何地方设立办事处()等相类似的办事机构。

6、编外研究中心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章程和有关管理办法,并报科研部备案。

7、科研部要加强对编外研究中心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各编外研究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对各编外研究中心重大活动进行审批;督促、检查各编外研究中心按照章程规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对各编外研究中心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研究中心提出处罚意见;向校委及时汇报各编外研究中心的情况。

二、编外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能与学术活动

1、编外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能是:组织校内外教研人员、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共同开展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

2、编外研究中心开展的重大科研活动,应事先报科研部审批。涉及外事的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央党校有关外事的规定。

3、编外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以校内正式在编人员为主,原则上不固定聘用非在编人员。同时,要充分发挥离退休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教授进行科研活动的积极性,鼓励在相关科研课题研究活动中,积极吸收离退休同志特别是离退休老教授参与。

三、编外研究中心的经费来源与管理

1、编外研究中心不得搞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社会上拉赞助;其科研活动经费,主要是通过申报国家课题和校级课题、承担校内外委托课题、自筹科研项目及其他研究项目等途径获得。

2、编外研究中心的经费,必须用于符合中心职能规定的学术活动,并由校财务部统一管理。编外研究中心不得单独设立帐号,财务收支应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编外研究中心的活动守则

1、编外研究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中央党校名誉和形象。

2、编外研究中心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编辑出版、征文、评奖、表彰、拉广告等活动。

3、编外研究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部有权责令其停止一切活动,并限期整顿:

不符合中心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不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

擅自成立分支机构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违反中央党校校纪校规的。

4、编外研究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部有权作出撤销的处理:

擅自以中央党校名义在社会上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擅自以编外研究中心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有损于中央党校名誉和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超过1年(含1年)未开展任何形式学术活动的;

各教研部()主任(所长)提出撤销申请的。

五、编外研究中心的名称

各编外研究中心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央党校×××研究中心。

六、本《意见》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央党校校务委员会

2009527

  
附件1: 现有各编外研究中心归口教研部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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