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干部培训“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引用纪检监察机制并将其纳入干部日常管理的范围,将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表现纳入监管范围,实现了干部培训与行政监察法的有效对接。
同时,纲要中提出了建立师资进入和退出的机制。权威分析人士认为,如果能够真正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那么对于整个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和人事改革都将起到极其重要的推进作用
“领导干部的个人素质决定党和国家事业的成败。”一位退休多年的老干部在仔细阅读了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之后,不无感慨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纲要的内容顺应历史潮流符合民心民意”。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对中国未来10年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战略部署,凸显出中国整合资源“开门培训”、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人事改革相衔接等一系列亮点与新意。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干部教育培训按照纲要有关规定依法转型趋向明显。
一些地区和部门认为干部培训“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也存在“腰杆不硬”、“底气不足”和“手软”问题
中组部部长李源潮曾经指出,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改革要创新体制机制,建立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要在更好地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基础上,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培训机构的优质资源开展干部教育培训。
“但现有的干部培训制度却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一名来自组织部门的负责人曾经参与过一个课题组调研干部培训制度的现状,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长期以来,特别是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和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来,党和国家将教育培训作为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基础工程,逐步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领导干部培训制度框架体系。但是,在充分肯定我国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与中央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我国领导干部培训制度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和完善的地方。
按照这名负责人的说法,现有的干部培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培训理念总体相对落后;培训需求科学分析比较欠缺;培训内容比较粗放;现代培训方式方法引入不够;培训机构缺乏开放性、竞争性;理论教学与实践存在脱节现象等”。
此外,这名负责人还进一步分析说,最重要的是依法培训有待全面落实。“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刚性约束认识不够,认为干部培训是软任务,甚至有‘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说法。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也存在‘腰杆不硬’、‘底气不足’和‘手软’问题,不能严格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督导和开展培训。一些领导干部停留在服从组织调训的被动状态,没有认识到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是党内法规的要求。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衔接也不够,存在培训和使用相脱节的现象,一些干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关于参加培训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总的来看,现在的干部培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包括学习情况或者说成绩不理想,学习表现不太好,学习管理难度比较大。”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告诉记者。
时间是干部培训的必要条件之一,纲要中专门作出时间上的要求,对干部培训很有针对性和保障性。纲要的实施与监察部门挂钩则传递出这样一种信号,干部培训的纪律必须得到很好的遵守
鉴于以往干部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此次纲要的出台备受瞩目。有业内人士称,其中亮点纷呈。
纲要在第四部分“运行机制改革”中指出,完善干部学习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干部培训工作与干部管理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要把干部学习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上述规定意义重大。“从总体上看,是对公务员法所确立的培训制度以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一种落实。在公务员法里面,就明确规定了把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相关经历之一”。
此外,纲要在第四部分中还提出,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
对此,杨建顺认为,培训对于干部来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但因为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繁忙,时间上可能保证不了,所以需要有个硬性的时间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做了明确、具体的时间上的要求——省部级、县处级领导干部每5年应该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获得厅局级以上单位及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学习,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这就从时间上督促人们保证培训切实到位,使干部们真正的达到‘充电’的作用。可以说,在纲要中专门作出时间上的要求,对干部培训很有针对性和保障性”。
毛寿龙也认为,时间是干部培训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具备一定的学习经历才有可能提拔,但也不是说有了时间就一定能够提拔。因为是任职学习,主旨还是在于提高干部本身的素质”。
记者了解到,纲要在第七部分“宏观管理改革”中还对加强和改进学风进行了规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严治校,勤俭办学。学员要加强党性锻炼,端正学习态度,严守校纪校规。教师要严守纪律、严谨治学、以德施教。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干部学习态度、参与程度、互动效果、学习成果作为评价学风情况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干部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纳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对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杨建顺认为,刚刚“大修”过的行政监察法扩展了行政监察的范围,纲要中的相关规定实现了与行政监察法的有效对接。“纲要的实施与监察部门挂钩传递出这样一种信号,干部培训的纪律必须得到很好的遵守。引用纪检监察机制并将其纳入干部日常管理的范围,将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表现纳入监管范围,确保了教育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干部培训师资和机制改革的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师资的准入和退出。一个符合我国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对整个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和人事改革起到极其重要的推进作用
正是由于纲要传递出的一系列积极的信号,其出台之后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并获得了高度好评。
杨建顺认为,纲要是从总体上对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培训制度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所确立的机制,进一步落实、实施和具体化。“纲要对于干部培训制度建设进行了相当深入的规划,比如具体的培训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都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和突出”。
“纲要将重点放在了干部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科学性上。对干部教育培训模式的转型、巩固和发展、起到了一个导向引领的作用。尽管可能还存在一些不足,但是干部培训队伍建设在未来10年无疑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杨建顺说。
更有专家认为,纲要更为深入的影响在于对我国人事制度的整体推动。
据了解,纲要在第六部分“师资管理改革”中指出,改进师资队伍选聘。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优秀师资积极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做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坚持专兼结合,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专职教师,大力选聘优秀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形成结构合理、专兼职比例适当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毛寿龙认为,上述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难度。“教师的机制比较灵活,这个方法对于常规化的教师比较好,重点还要看培训的灵活度”。
杨建顺也认为,因为各学校存在办学体制的问题,上述规定实施起来难度不小,但是这一规定的意义非常深远。“现在很多师资对干部教育培训并不一定适合,比如专业的对口,政策理论水平还存在极大的问题。如果按照纲要要求,进行科学化的有针对性、实效性的监督教育培训的话,师资是很重要的。干部培训的师资在公务员法中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进行分级分类的培训,需要针对公务员不同的职称类型、不同的培训阶段、不同的培训对象形成一系列的培训队伍”。
“师资进入和退出的机制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机制。目前整个的干部培训师资和机制都需要改革,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师资的准入和退出。在纲要中还提出了要建立干部培训师资库,从这一点上看,深化干部培训办学体制是非常值得期待的。如果能够真正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那么对于整个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和人事改革都有极其重要的推进作用。”杨建顺说。□本报记者杜晓本报实习生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