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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0-03-09 15:54      点击:  次      来源:学习时报      【字号 】【打印】【关闭
 

和许多工业化国家一样,韩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经历了一个腐败高发期。因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反腐败被正式列入政府的工作任务,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1980年,全斗焕政府上台后,为了使国民认同其政权的正当性,在全社会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社会净化运动”。当时,为了配合清除不合格公务员运动和没收非法财产运动,制定以公务员财产登记为主要内容的《公职人员伦理法》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19811231,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1983 11日,法案正式生效。

申报义务主体。该法将财产申报主体称为“申报义务者”,表明该法列举的十一个方面的国家公职人员有向有关部门进行财产申报是应履行的义务,带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这些公职人员主要包括: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国会议员等国家政务的公职人员;地方各级政府首长和议员;四级以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韩国公务员共分九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四级以上外交和国家安全企划部公务员;法官和检事;上校以上军官及与此相当的军务员;大专以上大学正副校长、院长;总警以上警察公务员等;政府提供经费的机构正副首长等;有关机关、团体中的高级职员以及根据国会规则、大法院规则以及总统令所指定的特定部门的公务员和公职有关团体的职员等。

登记对象及需登财产范围。登记对象即登记义务者,包括本人、配偶、本人直系亲属(已出嫁的女儿除外);关于明确需登财产范围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转卖权,矿产权、渔业权以及其他有关不动产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使用的权利,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以及无形财产权。例如,所有人持有合计为1000元以上的现金(包括支票)、合计为1000万元以上的存款;500万元以上的黄金和白金、相当500万元以上的宝石等。

登记时间和财产登记机关。一是公职人员在成为登记义务者后的一个月内,应登记成为登记义务者时的财产。二是法定登记机关共分十三种类型,例如,议员及国会所属公务员的登记机关为国会事务处,法官及法院所属公务员的登记机关为法院行政处,地方各级政府所属公务员的登记机关为各有关的地方政府等。

成立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依法分别在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地方政府等设立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道德委员会依法对财产登记对象的财产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并对其审查结果进行处理。例如,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如认为登记义务者登记的财产由于过失而漏报或计算错误的价值不实,应指定期限,令其对财产登记材料进行补充;或对其中怀疑有进行虚假登记的义务登记者,应提出期限,要求法务部长官(军人,则要求国防部长官)进行调查等。对审查结果的处理也是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重要的职权之一,如对财产登记中有虚伪的记载可以给予警告或改正错误的处理、过失罚款、在报纸广告栏公布、要求解任或给予惩处(包括罢免等)。

财产登记的公开。一是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对管辖下的登记义务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登记或变动事项的申报,应在申报期限结束后的1个月内,在官报或报上刊载,予以公开;二是欲成为总统、国会议员、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地方议员的人员,向所属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报财产的申报书,所属选举委员会在候选人登记公告中,公开候选人申报的财产。关于礼品的申报,该法第3章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公务员、公职有关团体的任员和职员,接受外国或与其职有联系的外国人(含外国团体) 的礼品,必须立即向其所属机关、团体的首长申报,并上交礼品。他们的家属接受外国或与公务员、公职有关团体任员、职员有职务上关系的外国人的礼品,按同样规定申报。二是规定申报的礼品,应立即归国库。

随着韩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该法案又先后多次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使其不断完善,强化了惩处力度。将以前由各级申报机关负责人掌握的财产申报事项审核权,转交给较为中立的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并详细规定了审核方法以及审核结果处理的具体事项。规定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必须每年将登记报告书定期交国会审查,以便监督。由于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主要是针对高级公务员而制定的,所以就一个国家来说,其领导人是否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对整个社会具有极大的示范作用。卢泰愚总统是韩国第一个提出应该公开公务员财产的总统,并且是在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财产公开的情况下第一个公开个人财产的总统。金泳三总统上台后,为了带头执行新修订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也率先公布了自己和直系亲属的全部财产。

韩国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中明确规定了财产登记和公开原则,把公职人员置于全体国民的有效监督之下,而且详细规定了对违反该法的公职人员应予以解任和惩戒的条款,并成立了专门的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负责对登记资料的审核和处理。该法第23条至29条列举了违反该法的罪名,有利用职权和机密取得财产罪、财产登记拒绝罪、提供虚假资料罪、拒绝出席罪等罪名。如果公职人员犯了上述各罪,则要被处以相应的徒刑或罚款。这些规定,使得那些心存侥幸、拒不公开财产或不如实公开财产的公职人员承受着巨大的法律、道德和心理压力,迫使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要么就自动辞职。如1994 年该法刚开始实施时,第一次财产公开结果,就造成了数名部长、副部长和汉城市市长辞职的局面。到了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第二次财产公布时,又发生了多名官员自动辞职的事件。

需要指出的是,韩国的体制怪圈。许多人为了当选,金钱开道,不择手段,早已成了公开的秘密。由于选举时花费重金,一些议员当选之后要千方百计捞回来,于是利用国会议员身份,充当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掮客,为企业摆平麻烦、收取回扣成了他们最常用的赚钱手段。每年都有议员因涉嫌各类丑闻受到司法机关调查,成为社会各界批判的焦点。这里又不乏总统、总理这样的重量级的人物,卢武铉就因为腐败案自杀,这些腐败案多发在他们执政期间,官商勾结怪圈在韩国的确是个顽疾。但是应该看到,韩国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至少让那些有前科的人不能进入到公务员的行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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