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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犯事,对外公布应冠以犯事时职务
发布时间:2010-03-09 16:05      点击:  次      来源:学习时报      【字号 】【打印】【关闭
 

在中国社会各方面出现转型的过程中,党政官员们依然掌握着大量权力,这使得他们的面前不乏贪腐的机会。作为中国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套班子”之一的政协机构,似乎也很难“出污泥而不染”。

尽管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媒体的报道总是习惯把“政协主席、副主席”的头衔挂在这些贪腐官员身上,但是必须说清楚他们的行为几乎都是发生在就任政协领导之前,就任之后发生的为数很少。

尽管政协主席没有实际上的权力,但是能够最终获得这个职位的却都是前任党委、政府的主要干部,而且多数为分管过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或常委,以保证政协组织“在思想上同党委保持同心”、“在目标上同党委保持同向”和“在行动上同党委保持同步”的工作方针得以落实。

现行的体制下,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曾经担任过党政高级干部的官员们很少有直接从任上退休的,最后的工作经历多是被安排到政协、人大过渡。许多地方已经习惯把部门里一些无法大用,不能放到党委政府重要岗位任职,同时资格较老、任职年限较长的领导干部,照顾性地提任到政协、人大领导岗位工作;或者让一些在党委政府班子里任职时间较长,从年龄上看已没有继续上升空间的干部,转岗到政协、人大继续担任实职。

纵观后来落马的政协主席、副主席,之前都是各地赫赫有名的党政官员,可谓权倾一隅,这些官员在任期间一旦实施了贪腐行为,自然终生无法摆脱组织和法律的追查,更为将来政协机关因此背黑锅埋下伏笔。

尽管政协的领导都是来自于原来的党政和部门主要干部,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继续拥有权力,或者能够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

比如,在2009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众多全国政协委员痛批高校行政化趋势日益明显,一致要求“取消大学行政级别,民主遴选大学校长”,但是除了引得舆论哗然,媒体关注,事后什么也没有改变。

今后官员是什么位置上犯事,对外公布就冠以那个职务,“不应该扯上之前的,也不要扯上之后的”。如果每次都对其冠名“原政协主席、副主席”,实则是对政协机关的冤枉和不负责任。

各级政协领导的人选不应该限于党委、政府到点换届的领导,甚至是从政治竞争失败的领导中产生,而应该把政协干部的培养与党委、政府及人大等组织、机构放在同一个框架下考虑。

各种组织、机构的干部可以相互交流,一方面不但其他机构的干部可以进入政协,政协的干部也能够正常进入其他机构任职,实现各组织机构的干部互换或交流正常化,这样也将能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政协部门工作,对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全面开展极为有利。

毫无疑问,真正的积极有为,必须以革除现有的体制弊病为前提条件。

2009年第25期《南风窗》尹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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