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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如何追究媒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0-03-10 09:35      点击:  次      来源:学习时报      【字号 】【打印】【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新的规定,要求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提出要对做出错误报道的新闻媒体追究责任。法院如何对媒体追究责任?这是一个不可轻率处之的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这个规定的重点是在后面,也就是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和恐吓。规定中说,新闻媒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一点着墨不多,但是翔实而具体,比前面部分更具有可操作性。

通常情况下,媒体的不良报道可以受到三种惩罚。一是法律的,这要被报道对象起诉它,并经法院判决和执行;二是行政的,可以通过媒体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处理;三是市场的,不良的报道将会遭致读者反感,从而失去市场。在一起恶劣的不实报道中,这三种惩罚往往并存,媒体的损失不可估量。

假如是这三种情况,根本不需要任何部门另作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最高院的处罚是在这三者之外。除了指出向媒体的管理部门建议处罚之外,它还含糊其辞地说,将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据什么法呢?新闻法还没有制定,无可依随;民法倒是现成的,但何必多此一举?

法院不是立法机构,也不是媒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它制定一个规定来追究媒体责任,让人感觉有点怪异。一个企业可以这样做吗?或媒体可以出台规定来制裁法院吗?不可以。显然,法院认为自己具有非同寻常的独特性。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独立和媒体自由,是社会正义的两块基石,互为依存,缺一不可。不应该厚此薄彼,更不应该由一方面限制另一方。

如果非要在二者之间定一个先后顺序的话,按照国际公认的《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那应该是其基本原则中强调的“媒体自由是言论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民主法制社会的必要条件,法官有责任保护和实现媒体自由,而媒体有义务尊重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为什么是这样呢?这里面隐含着一个重要的价值命题:司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言论自由则既是手段,又是目的。这是19941月,一个叫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的非政府组织,召集了来自23个国家的39位法律专家和媒体代表在马德里商讨后达成的共识。

该条约确立的第一条准则是:言论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社会的核心基础,在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媒体有权利也有责任向公众传递包括审判前、审判过程中和判决后的案件信息,并对司法管理给予评价。

媒体对法院和案件的报道,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都应该按照应有的方式来解决。当案件当事人状告媒体时,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决者;当法院或者法官状告媒体时,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院比起别的民事主体来说,的确多一个司法权威的问题。中国有扰乱法庭罪,有人还在呼吁加上藐视法庭罪。即便有了这个罪名,也不能用来审查舆论。

法院尤其应当意识到,当受到媒体监督的时候,你代表的是强大的公权力。这种权力首先应该用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其次才是法官的权威。如果实现了前者,后者自不待言;否则,这个权威就会变成淫威,成为包括媒体自由在内的公民权。

20101月《青年记者》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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