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广州民生大事都将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1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中明确规定由人大来决策的11项重大事项。此外,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法撤销。
当下中国所处的社会转型期,是发展黄金期,也正是矛盾凸显期。政府难保不会再陷各方利益之争的漩涡,此时,办法的出台不能不说有应运而生之意。
我国1982年宪法第104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第110条更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第3款详尽列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只是可惜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在实践当中难以得到落实,坊间甚至曾有“橡皮图章”之讥。
细细分析此一地方性法规,新意颇多。法律上原先所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多涉及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二者间权限划分,重大敏感程度,不问可知。《办法》快刀斩乱麻,明确规定11项内容,举凡涉及到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一并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最值得称道。
具体而言,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是从“政府决定”变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批准权在上级政府甚至是国务院的重大事项,也被列入应当向常委会备案的范围,如行政区划的调整,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减或合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等四类事项。
同时,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撤销。毋庸置疑,相关办法作为广州民主法制建设试点的重要成果,一举奠定广州市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基础,可圈可点。
人大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毋庸讳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与其理论设计尚有不小落差。但形势逼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现实,昭示人大制度大显身手,扮演“政治防火墙”与“社会矛盾调节器”的时机,已经到来。
(2010年1月5日《法制日报》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