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是一种缘自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民事行为。因此,对新闻记者不能采取身份式管理,而应该采取契约式管理。是否为新闻记者,不应看其是否隶属于新闻媒体,而应该考察其行为是否属于采访报道活动。如果属于采访报道活动,那么,即使没有参加资格考试获得新闻记者证,其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
从行业发展历史来看,新闻记者管理大体上经过了自由设立、特许设立、准则设立三个阶段。在准则设立阶段,国家颁布法律不是为了限制竞争,而是鼓励新闻行业自由竞争,任何公民只要从事采访报道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该被视为新闻记者。实行准则设立制度不是放任自流,而是强化新闻行业自律以及对记者行为的监管。如果记者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国家的法律,那么,自律组织或者国家监管机构可以对其作出严厉处罚。
允许每个公民成为新闻记者,并非允许公民自由地窥探他人的隐私,而是要制定严格的侵权行为法,限制公民或者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假如公民打着新闻采访的旗号,在采访的过程中刺探他人隐私,或者在新闻作品中涉嫌诽谤,贬低他人人格尊严,那么,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闻记者或者自称新闻记者的公民赔礼道歉,并且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新闻记者管理应该逐渐从主体管理转变为行为管理,针对新闻采访报道行为制定特别的法律规则,而不是从市场准入入手,限制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事实上,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站鼓励公众自发参与,自由地发布新闻信息。假如因为这些网站没有新闻机构经营资格,或者发布信息的公民缺乏新闻记者的身份,而对这些网站采取处罚措施,那么,不但会引起众怒,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弹,而且会阻碍新闻市场竞争,不利于中国的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2009年11月《青年记者》乔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