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微
“公推直选”是近十年来党内民主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之一,在各地的探索和实践已取得较好的效果。推进党内民主,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权力资源的配置问题,即解决权力来源、运行、监督、收回这四个重要环节的问题。“公推直选”是党内民主前置性的制度安排,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接下来我们要更加关注“公推直选”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书记权力运行、监督和收回的制度化建设。
第一、规范权力的运行制度。如果书记权力的运行内容和类别模糊,就会导致权力行使的随意。从民主制度的规范要求来看,书记的权力是有限权力,不是无限权力。为了使书记的权力行使有序、有界和有效,就必须厘清权力的清单。考察和研究书记在一级党组织中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有人认为书记有八项权力:召集主持会议权、首席执行权、协调统筹权、检查督促权、讲评总结权、文件签发权、事项批示权和临机处置权。除了八项基本权力以外,书记还不可避免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最容易出问题,因此要节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和边界,使自由裁量成为阳光下的裁量。通过进一步细化标准,具体化、明确化,缩小其弹性空间。
第二、加强权力的监督制度。权力失控和失范既有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因,也有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公推直选”理顺了权力授受关系,权力委托者对受托者的监督是最根本的监督,权力授受关系的监督也是最有力的监督。书记的权力来自于全体党员,受到全体党员的监督是理所当然的。要做到这一点,必然要建立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
第三、明确权力的收回制度。授权和收权是选举的两个重要环节。“公推直选”是民主授权,如果没有民主收权的机制和程序,“公推直选”的意义和价值就会打折扣。当然,权力收回还是不收回需要建立对“公推直选”书记的动态管理考核才能决定。
一是任期制度。如果选出来的书记干了一年就调走,那他对全体党员的承诺就会落空,将直接影响“公推直选”的公信度和党员的参与热情。从目前看,任期缺乏相对稳定客观上造成权力授受机制的冲突。如党章第13条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公务员法》第 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选举产生和调动指派的双轨制使得“公推直选”出来的书记在任期内可能被调动或交流。既然目前的调动或交流不可避免,在建立任期制的同时,就必须履行应有的程序,包括书记提出辞职申请,提交全体党员大会批准,对其调动原因向全体党员说明等等。
二是质询制度。要实行党务公开,定期向党员汇报工作进展。党员不满意的可以进行质询。
三是评议制度。四川省成都市在“公推直选”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的配套制度,其中一项重要制度就是要求全市乡镇党委书记每年都要接受党员群众的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上海市闵行区规定,每年要对“公推直选”的干部实绩进行公正、准确的考评。两地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当然,科学的评议需要客观、公正的指标体系,要对不称职的概念作出科学、定量、客观的界定。
四是决策制度。实现决策机制从个人决策到集体决策,从领导决策到问计于民的转变。
五是党代会制度。党代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书记“公推直选”以后,党代会的权力不能削弱,反而要加强。从目前书记产生的情况来看,有通过党代会代表选举产生的,有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的。有人认为,从权力的逻辑关系看,书记不是党代会产生的,就不对党代会负责。其实这是误解。因为无论党代会的权力还是书记的权力都是来自全体党员。
六是罢免制度。罢免程序的实施就是要将授权和收权联为一体。罢免权是党员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员选举权的延伸。党员将手中的权力委托给书记来行使,如果书记不能很好地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党员有权罢免当选人。上海市闵行区就制定了辞职、罢免的程序:一旦1/3以上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提出动议,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启动罢免程序。
总的看,“公推直选”解决了书记权力的来源问题,这是此项改革的最大价值所在。但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书记权力的运行、监督、收回都需要配套的制度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公推直选”的成果,实现党内民主的真正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