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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集中制的形成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0-06-12 14:30      点击:  次      来源:学习时报      【字号 】【打印】【关闭
  许耀桐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无产阶级政党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而列宁确立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则是民主集中制。那么,为什么列宁没有与马克思恩格斯相一致?民主集中制是怎样形成的?它由哪些内容构成?后来又经历了什么样的发展变化?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梳理清楚。

为什么列宁不提民主制   

19世纪中后期时,马克思恩格斯所生活的西欧国家特别是英国已经是民主制度国家,实行了社会民主,公民拥有政治自由,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的权利。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党可以公开活动,党的代表大会发表的宣言向社会发布,如他们为同盟写的纲领性文献《共产党宣言》随后不久就在伦敦以单行本公开发行。因而,共产主义者同盟实行了包括盟员平等制、各级组织选举制、党代会年会制、工作报告制、服从多数制、撤换制和开除制等 6项在内的民主制度。恩格斯晚年在评述共产主义者同盟时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

但是,列宁所生活的20世纪初的俄国却没有这样的条件。在写于1901年秋至 1902 2月的《怎么办?》一书中,列宁指出,俄国是专制制度国家,而非具有政治自由的民主制度国家。“在专制制度的国家里”,“坚强的革命组织按其形式来说也可以称为‘密谋’组织”,“秘密性是这种组织所绝对必需的。对这种组织来说,秘密性是最必要的条件,其余一切条件(如成员人数、成员的挑选、职能等等),都应当和这一条件相适应。因此,害怕别人责备我们社会民主党人要建立密谋组织,那就未免太幼稚了。”为此,列宁从俄国的实际出发,并不主张建立民主制的党,而是具有密谋性质的党。列宁深知,实行民主制需要三个条件:“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即实行公开制、选举制和监督制。这三个制度条件,在当时专制的俄国根本就不存在。列宁甚至以嘲笑的口吻说道,“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既然‘广泛民主原则’的基本条件对秘密组织来说是无法执行的,那么提出这种原则又有什么意思呢?”1904 2月至 5月,列宁在《进一步,退两步》中,明确地把“建党基础的基本思想”表述为“集中制思想”,指出“集中制思想,它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它“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串在整个党章中”。

民主集中制是怎样形成的  

列宁提出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后,受到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左派领袖罗莎胰卢森堡的批评。1904 7月,罗莎胰卢森堡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指责列宁在组织问题上陷入了“极端集中主义”的迷途。她认为,这种“极端集中主义”实际上将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是实行严格的纪律和中央机关对党的地方组织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行直接的、决定性的和固定的干预”,会扼杀党内民主,形成“官僚集中制”与少数人独裁。

对于卢森堡的批评,列宁十分气愤,认为歪曲了他的思想,歪曲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但列宁多少也从卢森堡的文章中得到了启示,因为他毕竟知道,集中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组织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原理,违反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确立的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应该说,正是列宁吸取了卢森堡一些有益的意见,经过认真的思考,开始修正原来提出的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才转而提出民主集中制。也由于1905年发生了俄国革命,迫使沙皇在宪政方面作出一些让步,开始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的自由。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1906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4月,党召开了四大,大会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党章:“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民主集中制由哪些内容构成   

列宁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根据《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党的组织原则”一节的论述,主要有以下5项:(1)民主集中制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它的民主原则,而在别的范围有困难,并不可能取代其他范围的集中制;(2)要把党的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区别开来,秘密机关不可能实行民主原则,也只能实行集中制;(3)在某些层级可以进行选举,即不是在全部的各级组织都实行选举,这些选举只是一些小范围的选举,如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4)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秘密核心;(5)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出版、集会、结社、工会活动等)时,以不能危害党组织的秘密性、完整性为准则。

虽然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没有直接作出说明,但通过对以上所作的 5项规定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得知,民主集中制是指在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当大的范围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可以说列宁此时创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原来完全的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因而,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不过,两相比较,实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主要部分,在党内处于支配地位。可以说,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为主体的。当然,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部分,虽然民主制部分很小,但它与集中制的关系不是孤立存在、彼此隔绝、互不影响的,恰恰相反,其中的民主制会对集中制产生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党内决策方面。由于在一些党内基层组织实行民主,会使实施集权专断的领导者听到不同的议论,择善而行,从而在实行集中制时不至于偏离正确、理性的轨道。

把列宁在19051906年创立的民主集中制理解为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集中制起主要作用,是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共产党一贯主张的观点。《苏联大百科全书》中所编写的“民主集中制”条目指出:“苏联共产党党章中明文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把布尔什维克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不可分割地统一起来。”在这里,首先强调的是集中制,其次才是民主制。

民主集中制发生了哪些变化   

应该看到,在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之后,国家和社会的情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此时实行民主制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因此,19177月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六大通过的《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党员必须服从组织和决议。到了1934年,联共十七大通过的《联盟共产党章程》更对民主集中制作了如下表述:“党的组织机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说:(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从上到下都由选举产生;(二)党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党组织报告工作;(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四)下级机关和全体党员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这些规定表明,它与当初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关于组织原则和制度的规定已没有什么区别。从理论上说,此时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已是民主制,回归到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民主制。只是由于历史的习惯,苏联共产党没有认识到要把它改为民主制。同时,实践中民主制也做的不好,没有得到真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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